請先思考三個主要問題:
1.目前攤車的營業地點有相關的法源規定了嗎?除了只有六日的市集之外,平日想增加收入還有哪裡可以合法擺攤?
2.攤車的經濟效益對於整體稅收有幫助嗎?沒有開發票的地下經濟需要政府大力的補貼跟協助嗎?
3.鼓勵青年從事攤車經濟或攤車文化,是對的長期發展方向跟目標嗎?
我非常認同和喜歡攤車、餐車的文化、起源跟需求,甚至認為可以變成一個城市觀光的亮點,但目前我們的環境、政策跟機制對於攤車是友善的嗎,泰國的市集文化也是全世界知名的,每年都會求新求變蹦出些新奇的夜市、文創市集、水上市集、夜店風的、貨櫃風、跳蚤風的,但都會有規劃些地區可以全日營運跟宣傳得當,記得高雄城市鐵路地下化後,曾經有看過規劃說某一段要拿來做類似香港大排檔文化?其實像泰國的市集也可以學習改良,但目前尚未看到這樣的規劃,就要一昧的補助只是讓更多的年輕人去創傷。